东北网5月9日讯 李女士与丈夫杨某的离婚案件正在法院审理时,杨某的朋友刘某因杨向其借款2万元未还,而将杨某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近日,北安农垦法院认定:该2万元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杨某个人偿还。
刘某诉称,2005年4月及2006年5月,杨某分两次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并载明2008年9月份前一次性偿还。因该借款到期后杨某没有偿还,且上述借款发生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杨某也称,确实在朋友刘某处两次借款2万元,妻子李某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应由自己和妻子李女士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刘某借款2万元,并出借条,事先未与李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李女士追认,应系杨某个人单独对外借债行为。因此,李女士无共同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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