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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宝清县法院为473名农民工讨回158万血汗钱
2009-06-03 11:04:01 来源:东北网  作者:陈永君 邓忠海 马淑芬 路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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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3日讯 (陈永君 邓忠海 马淑芬 记者 路云强)双鸭山市宝清县法院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日前,成功执结了标的额分别为135万元、23万元的拖欠劳动报酬款案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08年3月24日,以石秀江为代表的473名密山市农民工因与宝清县城北等五家粮库劳务费纠纷一案,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兑现拖欠已久的劳务费。本案在审理和执行阶段,农民工数次集体到省、市上访。

  宝清县法院院长李青春多次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汇报案情,县委书记张野对此案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主要和主管领导先后4次组织召开了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帮助法院协调关系。县长朱海涛亲临执行一线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敦促五家粮库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给付执行款。在穷尽执行措施,且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县长朱海涛责令财政部门筹措资金85万元,垫付五家粮库暂时无能力给付的执行款,使执行标的额135万元全部到位。

  2002年,江苏省赣榆县欢墩镇农民郭家祥与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在履行依宝公路一标段的路面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本案一审、二审后,郭家祥于2004年6月,向宝清县法院申请执行,因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在银行帐户中无存款,又未查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搁浅。2005年2月,因省高检抗诉,双鸭山市中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案件中止执行。2006年12月,双鸭山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龙垦总公司给付郭家祥146,979.90元。郭家祥又于2007年6月申请法院执行。宝清县法院将此案列为重点清理的积案,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了专案小组,年初以来先后5次专程赴哈市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于成功冻结、划拨了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在当地银行的存款,使这起涉案本金14万余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万余元的难案得以结案。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