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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6年加班费仲裁被驳 律师:工作日记可作维权证据
2009-07-10 10:45:4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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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0日讯 6年695天休息日在工作岗位上度过,却没享受到相应的补休或加班工资,小杜欲讨说法,却因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未果。

  据小杜讲,2002年,他应聘某通讯企业做线路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且为其缴纳“三险”。除了工作辛苦点儿,其他方面还可以。看到周围同龄人有的工作不稳定,有的甚至还没找到工作,他对自己这份工作还比较满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开始感觉吃不消。工作性质决定他很少有休息日。工作6年半,仅休过一周婚假和一周产假(妻子生孩子),而单位只支付了法定节日的加班费。

  为了维护休息权,给自己讨个说法,小杜买来相关法律书籍认真研读。4月,小杜向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单位支付其加班费及相关赔偿共计16000余元。

  7月初,小杜收到仲裁裁决书。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小杜未能提供其加班的证据,依据相关规定,不予支持其提出的加班费及相关赔偿的申请。

  对此,小杜无奈地说,他也想到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能证明此事的一些单据已交回单位,他几乎不可能找到;同事也因工作顾虑而无法为自己作证。

  小杜表示,他准备诉讼,一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

  依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但在申请仲裁前应做好充分的举证准备。

  针对劳动者休息权被侵害的仲裁申请,首先,劳动者应提供能证明其加班的书证或人证;其次,应注意维权技巧,比如指出某次加班的时间、地点、场合、工作内容、证明人,以迫使被申请人(用工方)提供反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调查核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注意积累、保存相关证据,有条件的应请相关关系人签字、盖章。此外,工作日记作为真实记载劳动过程的原始记录,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