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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醒: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2009-07-15 15:56:29 来源:东北网  作者:顾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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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5日讯 (记者 顾硕) 不久前,哈尔滨市消费者李先生在南岗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在办理进户手续时被物业公司告知要收取每户3000元的装修抵押金(保证金),否则就不能办理进户手续。李先生要求其出示收费依据,可对方称是行规,每个小区都在收。为了尽早入户,张先生只能照交。

  据了解,物业公司向消费者收取数额不等的装修保证金现象在哈市十分普遍,大多是在消费者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取,否则不给房钥匙,属强制收取。根据小区档次的不同,装修保证金从1000至3000元不等。我们为业主算了一笔账,一个小区按10栋楼,每栋7层5个单元,每层3户,装修保证金按每户2000元计算,那一栋楼的装修保证金就是20多万元,一个小区的装修保证金就是200多万元。这样巨额保证金就被物业公司强行收走,且无人监管,业主们很不情愿,但又无力对抗,只能接受,有的业主甚至三年五年也没装修,保证金一直压在物业公司手中。

  装修前交保证金似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行业潜规则。目前,我国对于是否允许收取装修保证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仅交纳的主体没有规定,而且对于交纳的数额、退还的期限,以及装修后是否对楼体造成不良影响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业主们普遍认为,强收装修保证金是霸王条款,物业没有权力收取。而物业公司的理由是:收取装修保证金为了规范业主装修行为,保障公共设施以及楼体外立面、结构等方面的安全。

  那么,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交?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认为,物业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交纳。关于房屋装修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很明显,业主对于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收取装修保证金行为属乱收费,不交费就不予办理进户手续更是一种侵权行为。物业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服务,它无权限制购房者的进户行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则属于房产买卖法律关系,购房协议签订后,买受人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房,因此装修有关事宜与开发商毫无关系,如果开发商以购房者不交装修抵押金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钥匙,是一种违法行为,买受人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的赔偿。

  实践中,物业公司往往与开发商存在非常紧密的利益联系,开发商为了使物业公司获取更多合法或非法利益,往往将房屋的交付事宜委托给物业公司办理。此时,物业公司实际上是开发商的代理人,代理开发商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但是物业公司的任何收费行为都必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且该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应当符合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收取装修保证金既未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合同依据,显然是乱收费,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此外,购房者基于与开发商之间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而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无条件交付房产;对拒绝交付房产的,购房者可以按照房产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交付房产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