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6日讯 《三江晚报》刊发了《连线三部门解答拆迁题》一文,读者纷纷向本报咨询在拆迁中遇到的问题,记者把问题反馈到市房产局拆迁办,工作人员一一作出解答。
回迁还是原房主
购买房屋之后一直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成了读者关注的热点。
有的读者向本报反映,当初购买房屋之后,双方也签订了买卖协议,一直没到产权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今房子要拆迁了,想要办产权变更登记却找不到原来的房主,担心影响到回迁。
市房产局拆迁办工作人员答复,回迁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只能以房照上原房主的名义进行回迁,回迁之后,双方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公产房屋有说法
居住多年的公产房屋要拆迁,读者向本报咨询,这样的房屋怎样办理回迁?
市房产局拆迁办工作人员答复,拆迁不是全部产权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在拆迁之前变成私产。如果不能把房屋的产权变更成私产,回迁的房屋还将是原来的产权性质。
补偿纠纷有界定
拆迁时,居民可以依据拆迁协议进行回迁,而居民要求货币补偿,房屋的评估价格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一旦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市房产局拆迁办工作人员答复,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申请对评估价格进行复估;也可以申请房屋鉴定委员会鉴定;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记者在市产权处了解到,被确定的拆迁区域内停止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可单方到场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必须双方到场。
产权处的工作人员提示,在房屋买卖之后,应该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免找不到原房主而不能正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