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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医疗机构不能随意使用全省东北地区等字样
2009-08-26 10:53:49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衣晓峰 姚国峰 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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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黑龙江日报报道,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校验意识,并结合规定,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通知所称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职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校验程序。在医疗机构审核校验项目中,要重点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德医风的落实等内容。同时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卫生部《诊疗科目名录》以外诊疗项目作为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以大冠小,超越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和行政区划范围冠名。如有“黑龙江”、“全省”、“省”、“东北地区”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要报省卫生厅核准。以“红十字会”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应经省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我省将进一步实施负性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对不良积分达到或超过一定分值的,登记机关将予以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内,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对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