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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条例”将修改 17日起网上征求意见
2009-09-18 10:52:4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员继英 李伟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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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记者17日从省人大召开的关于提高法定最低温度征求意见会上了解到,针对黑龙江省城市居民关于提高法定最低温度的意见比较集中这一情况,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建议。从9月17日至9月29日进行网上征求意见。

  八成居民期望:

  采暖期温度高于20℃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从总体上看,2005年4月条例重新制定实施以来,城市居民对城市供热工作总体上是满意的,但关于提高法定最低温度的意见比较集中。

  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回收的用户调查问卷中,认为理想温度为20℃以上的占83.1%,认为理想温度为18℃-20℃的占12.2%,认为理想温度为16℃-18℃(含18℃)的占4.7%。城市居民普遍反映,供热温度应当从原来“冻不死人、冻不坏人”的标准,向提高居民采暖舒适度、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转变。

  修改建议一:

  24小时保持18℃

  针对上述情况,在客观准确评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论证,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条例的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有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全天24小时不间断供热。”

  据了解,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建议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保持一致。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要求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在此情况下,最低温度16℃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我省1996年8月出台的供热条例规定,居民居室温度昼夜不低于16℃,2005年4月重新制定时,将这一温度进行了小幅调整,将全天部分时段(15个小时)提高到18℃。从实施情况看,得到了广大供热企业的接受和执行,运行平稳。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目前,全省集中供热率已达50%左右,按照省政府工作目标,集中供热率到2010年达到65%,到2012年达到69%。从目前供热现状看,我省居民供热面积80%以上已达到全天24小时在18℃以上,这都是提高规定温度的基础;另外,其他省、市的规定也为我省提供了参考:2004年的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2005年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以及北京市供热办法(草案)均规定供热最低温度为18℃。

  修改建议二:

  新建房供热分户计量

  建议在条例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计量表和温度调控装置,原有建筑应当逐步改造安装热计量表和温度调控装置。”原第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原第二款、第三款调整为第三款、第四款。供热分户计量主要依据和理由是:《节能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为了与上述法律和文件相衔接,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做出这样的修改。

  如市民对征求意见稿有具体意见,可发送电子邮件到xinshh2004@sina.com或者通过邮局寄送到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城建处。收件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邮编:150001。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