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2日讯 (记者 印蕾)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将原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两证合并为一证,并简化就业失业登记程序,扩大就业失业登记的范围。
“两证”合一
据了解,新《办法》启用了《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取代了原来的《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变“两证”为“一证式管理”,将失业登记与就业登记有机衔接,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实名管理工作。《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将记载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
8类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8类城镇常住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从各类学校毕(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转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持“证”人员可享受免费职介
根据该《办法》,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可在本市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咨询指导、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后,“4050”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60%补助;非“4050”人员可享受30%补助。
三类人员需在10月1日后换证
根据该《办法》,以下三类人员应于2009年10月1至12月31日,持原证件、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户口所在社区换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登记证》)或只持有其中一种证件,已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失业人员。持有《就(失)业登记证》,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或只持有其中一种证件,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陆续期满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