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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
2009-09-27 21:11:5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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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7日讯(记者 印蕾) 记者从27日召开的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实施细则日前出台,细则明确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具体缴费标准详见附表)。

  经省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须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附表: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年龄
缴费标准
年龄
缴费标准
金额
个人承担部分
各级政府及企业承担部分
金额
个人承担部分
各级政府及企业承担部分
75
10000
8000
2000
64
26500
21200
5300
74
11500
9200
2300
63
28000
22400
5600
73
13000
10400
2600
62
29500
23600
5900
72
14500
11600
2900
61
31000
24800
6200
71
16000
12800
3200
60
32500
26000
6500
70
17500
14000
3500
59
34000
27200
6800
69
19000
15200
3800
58
35500
28400
7100
68
20500
16400
4100
57
37000
29600
7400
67
22000
17600
4400
56
38500
30800
7700
66
23500
18800
4700
55
40000
32000
8000
65
25000
20000
5000
 
 
 
 
 
 
  名词:
   “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