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日讯 9月30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全市供热动员大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9至201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今冬热费的标准、支付办法、补贴范围等。今冬,热费将由用热户家庭先行支付,待市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单位、企业将所应承担的部分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政协副主席魏伟宣读了《关于切实做好2009至201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热费报销变直接发放
根据《通知》,本供热期实行新的热费交缴办法,即由用热户家庭先直接向供热企业支付热费,待市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再由单位、企业将应由单位、企业承担的部分热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职工先行垫付的热费,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据了解,市政府相关政策是指“热改方案”。目前初步确定的原则是将单位、企业应报销的热费,变成工资组成部分,直接发放给职工,报销渠道、报销对象等不变,报销标准按职工享受的面积进行核算。热费交缴方式的变化,可以解决“报男不报女”等问题。
标准仍为每平方米40.35元
《通知》规定,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为供热期,室温标准仍为6时至21时18摄氏度,其余时间16摄氏度。10月20日开栓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70%,供热期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
据介绍,鉴于今年煤炭价格仍然居高不下,与去年基本持平,目前尚不具备下浮供热价格的条件。为确保今冬供热,本供热期将继续实行去年的煤热价格联动政策,即居民热费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35元。目前,哈尔滨市各供热企业开栓准备情况好于去年,全市共储煤260万吨,储煤率达56%。
“七种人”享受热费补贴
《通知》明确,“七种人”享受政府热费补贴。其中“五种人”的热费全部由政府支付,即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另外“两种人”由政府承担90%,即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根据《通知》,供热保障对象属离退休人员的,其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个供热期给予一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