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去年,花40多万元在哈市松北区你好荷兰城买了一套住房后,安徽人李杰因生意繁忙,经常离哈。日前,他接到邻居电话——“你家又搬来一户,正装修呢!”这可把李杰弄懵了。
新房竟成他人家
李杰告诉记者,2008年8月,他花4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坐落于哈市松北区你好荷兰城的房子,因为不着急住,一直没装修,只是放了些简单的家具,并委托邻居代为照看。但没想到,前些日子邻居给他打来电话,说他的房子搬来了新户,正在装修。
“我一听就急了,立即从外地赶回哈市。没想到,对方拿出的发票和合同与我的一模一样,都是你好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李杰说。
记者20日来到李杰位于你好荷兰城16栋1单元302室的“家”,看到新住户在防盗门外加安了一扇铁栅栏门,屋内正在进行装修,且已铺好了地砖。新住户告诉记者,他们是在开发商处购买的住房,已经办理了进户手续。对于该房之前已被卖出的情况,他们也是近日才知道的。
李杰告诉记者,他从小区物业处得知,他放在屋内的家具已被搬走,目前存放在物业。
卖出的房又收回
看过李杰和新房主的购房发票后,记者21日来到你好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张经理表示,这套房子是开发公司抵账给施工方哈市一装饰公司的房产,但工程结束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多拿了100多万元的工程款。他们要求对方返还,但对方迟迟不予理睬。因此,该公司将此套抵账房收回。
虽然房子是抵账房,但购房发票和合同都是你好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为什么该公司明知道该房已被卖出却还要进行二次销售呢?张经理表示,当初抵账时,该房是施工方卖的,钱也是施工方收的,而当时该开发公司为了配合与施工方的合作,出具了发票和合同。
开发商应退房款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远表示,由于开发商已经与李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出具了购房发票,那么该合同就受法律保护。至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有何纠纷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李杰和开发商形成的合同关系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