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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供热条例决定 居民室温不低于18℃
2009-10-24 08:53:1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刘伟 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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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结束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现场。 东北网记者赵海摄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东辉主持会议。 东北网记者赵海摄

  东北网10月23日讯(黑龙江日报记者刘伟 东北网记者赵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3日结束。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决定,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东辉主持了今天下午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王东华、申立国、刘海生、陈述涛、符凤春,秘书长傅亚文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于沙燕,省法院代理院长张述元,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列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情况的汇报、关于《全省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启动和进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情况的汇报、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情况的汇报、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情况的汇报。

  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和人事任免名单。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