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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可被纳入城镇居民医保体系
2009-12-01 20:45:55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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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日讯 (记者 印蕾) 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了解到,《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近日出台,今后,哈尔滨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将被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报销比例也有所提高。

  据介绍,办法确定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哈尔滨市当地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办法明确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

  城镇重点优抚对象被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办法规定,将城镇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城镇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个人参保费用在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报销比例提高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40%”调整为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部分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报销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报销40%。

  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定点医院门诊购药救助证

  办法规定,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给定点医院门诊医疗和购药救助证,优抚对象持证到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和购药,直至医疗补助金用完为止。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院门诊购药救助金,县(市)按每人每季100元,区(呼兰、阿城区除外)每人每季200元,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每人每季70元标准,从“区、县(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账户”中拨出,划入到重点优抚对象门诊购药救助证中,做为门诊和购药使用。

  对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区、县(市)民政局从优抚医疗经费中支付。

  各区、县(市)、乡(镇)要指定定点医院和药店,制定具体的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酌情减免。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看病,应享受医疗门诊优惠,医药费由定点医疗单位暂时垫付,民政部门按季(或月)结算。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