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3日讯 12月3日,黑龙江日报在头版刊发了题为《上限执法 确保安全》的评论员文章,全文如下:
当前,在安全事故多发,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在安全执法方面,有必要实行上限处罚。
在安全上,我们有关法规和条例可谓不少,仅以煤矿安全为例,属于国家层级的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多部法律法规,倘若严格遵照执行,本就可以不出事,或是少出事。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法规往往被打了折,变了样。
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和企业,大多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和应付心理。检查的来了,紧一阵儿,检查的走了,又开始懈怠;多年没出事故,就开始变得漫不经心,满不在乎了;即便不幸出了事故,死伤了人,也仅是小心翼翼一阵儿,时间一长就好了伤疤忘了痛,很难做到始终如一,坚持把安全工作天天抓,时时抓。
一些地方的安全管理和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办人情案、以罚代管的现象突出。大货车超载,按规定本该先卸载再上路,却交了罚款后就放行;企业消防设施不健全,依法应立即停业整改,却因为是“纳税大户”或“重点保护企业”就网开一面;甚至搞权钱交易,吃人家嘴短,对安全隐患睁一眼闭一眼。如此失之于宽的管理就犹如牛栏关猫,悲剧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在安全执法上实行上限处罚,就是要严格执法执纪,决不允许有任何放松和变通,以刚性的制度执行夯实安全之基。一方面是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实行上限,发现危险苗头,一查到底,该关的关,该停的停,除患务尽;另一方面是在惩治方面实行上限,不打折扣,不开绿灯,对所有单位和个人做到法令面前一律平等,不但要严处当事人、直接责任者,还要严处有关法人、领导者。
实践证明,严管还是松管,下狠茬子管还是虚张声势管,效果大不一样。以整治“醉驾”为例,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都相继开展了这一专项行动,采取铁腕手段,对违规司机不论贫富贵贱一律上限处罚,只要认定醉驾,一律予以拘留,同时在媒体上曝光。重典整治之下,酒后驾车行为大为收敛,城市交通安全状况明显改观。这一成功案例,值得安监执法仿效。
安全生产,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放松等于放纵,变通就是犯罪。宁可事前扮黑脸,也不能事后闻哭声。执法者在安全问题上铁面无情,是对被监管单位的一种爱护,更是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体现。因此,一定要理直气壮去抓,下大决心去抓,下狠劲头去抓,不见实效不松手,不除隐患不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