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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关注供热:不达标供热单位要道歉
2010-01-25 10:42:54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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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

  提案委员:李滨东 省发改委农业发展利用世行项目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提案背景

  供热企业为区域垄断经营企业。近年来,企业行为不规范现象日趋严重,表现形式不断出新。供热企业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低劣、供热不达标现象普遍,供热企业设置重重障碍致使办理停热困难等问题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而且还会深化社会矛盾,妨碍建设和谐社会。

  提案建议

  1.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我省城市供热条例作出更改。放宽签订供热协议的限制,由30天改为15天。由权威政府机构制定办理停热标准,而不应以供热企业单独设定停热标准。将热损费由30%降为15%。

  2.出台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供热企业设立“节能奖”或类似奖项,制约供热企业用任何形式鼓励其员工以降低供热质量为前提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3.建立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多条途径对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监督。建立评议制度,加大社会各界包括普通群众的参与力度,并将评议结果在媒体公布。

  4.建立举报制度,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在有关机构增加和完善相关职能,对在供热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整治。对直接关系到群众生活的供热不达标现象进行经济惩罚,实行热费3~5倍的经济惩罚,对连续多年供热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其供热资质。

  5.建立黑龙江省民生网,实行网络举报制度,鼓励举报供热等垄断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不达标供热单位要道歉

  提案委员:冯洪滨 黑龙江清能煤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提案背景

  今年冬季,哈尔滨市供热问题比较突出,核心就是室内温度较往年明显偏低。老百姓交纳热费,购买的是热能商品,自然要求符合供热部门公开宣示的温度指标,否则,该退款、该处罚、出现重大后果,就要诉诸法律寻求合理解决。

  提案建议

  1.哈尔滨市供热部门对不达标的住户,道歉并退还采暖费。

  2.对私接水泵,擅自改变热能循环设计的社会单位和热力处内部负责人依法处理,并公布于众。

  3.对缺乏同情心,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抵触情绪大的负责人进行教育处理。


 

  强化属地管理解决居民维权难

  提案单位:民建省委

  提案背景

  近年来,哈尔滨市、区两级供热管理、信访等部门和新闻媒体为市民住上“暖屋子”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现实中,市民在供热维权方面仍然感到困难不少。

  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维权成本过高。单是目前技术监督部门每次80元的专业室温检测费用,就让很多居民望而却步。居民多数采取投诉、信访、向媒体反映等渠道来反映供热问题,很少听到有居民为了供热质量问题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造成供热管理、信访、企业主管部门等以及新闻媒体经常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

  另一方面,目前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于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有些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使得供热管理部门对于供热不达标企业和违法违规用户的处罚手段少,处罚力度不够。再加上区级供热办多数仅作为建设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少,在车辆、检测手段等方面基础较差,供暖问题又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所以工作力度小,处罚执行难度大,客观上也容易造成有关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提案建议

  尽快建立健全供热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隶属于供热管理部门的专业检测队伍,制定、出台专门的《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强化属地化管理,强化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以切实解决居民供热维权难的问题,让百姓不再为“暖屋子”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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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