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日讯 近日,哈尔滨市民韩先生反映:在没有与其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他家的房子就被推倒了,而对方给出的强拆理由———按“无主房”处理,却不能令其信服。
据韩先生介绍,被拆的房屋是1974年建成,位于南岗区红军街3号109室,一直在出租。1月26日下午,他接到朋友的电话说房子被拆迁部门给推了。韩先生赶到现场时,房子已变成了废墟……记者在其出示的房产证上看到,该房使用面积22平方米左右,属私产房。他告诉记者,1月26日下午他发现房子已经被夷为平地,而拆迁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还没签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的具体事情还没谈妥,就把我的房子拆了,简直就是野蛮强拆!”韩先生气愤地说。韩先生强调,在房子被拆之前,其姐夫一直在与拆迁部门就拆迁补偿一事进行协商。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国民街的“建设社区棚户改造工程”现场办公室。自称是现场负责人的袁铁生表示,他是南岗区棚改办工作人员。他承认房子确实是该部门拆迁的,但是按照无主房处理的。他表示,韩先生的姐夫确实与其协商过拆迁补偿事宜,但其一直没有按要求出示房主的代办委托书。2009年12月28日,他们以南岗区棚改办的名义在媒体上刊发了“拆迁通知”,但始终没有联系上房主,只好强拆了。
但韩先生表示,拆迁部门并不是联系不上他,拆迁部门在拆迁前登记了包括他在内的所有住户的联系方式。在强拆前,该部门的现场工作人员还与其通过电话,随后,韩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与该拆迁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
针对记者“无主房该如何界定”的询问,袁铁生表示无法回答,需要咨询南岗区棚改办。记者来到南岗区棚改办,一位贺姓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领导开会去了,等回来一定汇报。”
律师表示,无主房在法律上是指在房屋、土地部门没有登记,且找不到当事人的违章建筑,不能简单地认为找不到房主就叫无主房。拆迁部门在没有和当事人达成拆迁协议之前,是不允许进行强拆的。拆迁部门在当事人不知情和没有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强行拆掉房屋,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应属违法行为。王律师进一步解释:“即便是无主房的拆迁也需要由公证部门对拆迁过程进行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