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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施行
2010-02-26 11:00:57 来源:大庆网  作者: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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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6日讯 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醒市民要关注有关新规定,111号令提高了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严惩恶意补领驾驶证违法行为、完善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明确驾驶证审验规定等四项管理规定。

  增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交通违法记分是预防和减少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惩处力度相符合的原则,公安部111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一是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①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③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等三类违法行为记分。

  杜绝恶意补领驾驶证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法定证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确保驾驶证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公安部111号令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回补领的驾驶证并记6分。

  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新驾驶证后又找到原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辆管理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的驾驶证后,其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

  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此,公安部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申报义务:一是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关于视力、辩色力、听力、上肢、下肢的规定,或者具有躯干颈部存在运动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及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二是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健全驾驶证审验规定

  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安部11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有关规定: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对驾驶人不予换发驾驶证。

  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的许可条件的,应当先降低准驾车型,或者申请注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合格后,对驾驶证给予审验。

  以上四条措施的出台,对规范驾驶证管理,严格驾驶人考试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