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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布2009年消费投诉十大案例 消费者要注意维权
2010-03-03 09:54:19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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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2日,哈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市消费者投诉的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消协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消费者能在消费购物过程中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轻信电视购物广告买来劣质摄像机

  事件回放:

  2009年10月15日,鲍先生通过电视购物花357元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小型摄像机,广告中称该产品有照相、摄像等多种功能,并能拍出310万像素的高清晰图像。鲍先生在使用中却发现,该产品拍摄的图像很模糊,而且录像画面断断续续,有时还会黑屏。他要求经营者退货,但经营者以不是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鲍先生随后投诉到哈市消协,经消协调解并通过新闻媒体披露,最终,经营者为其无条件退货。

  点评:

  电视购物方便、快捷,广告制作精美,对消费者有强烈的吸引力,但消费者不能直观地看到商品,商品质量好坏、售后服务是否完善都是一个未知数。

  过期食品继续销售商家10倍赔付

  事件回放:

  2009年9月18日,徐先生在哈市南岗区一家超市内购买了5袋某品牌的“培根烤肉”,价值154.3元。回去后发现该食品是2009年7月29日生产的,冷藏下保质期为50天。也就是说,在徐先生购买该食品的当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天了。徐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不同意。

  徐先生在咨询后得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徐先生找到了商家,但商家只同意双倍赔付。经南岗区消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支付原价10倍的赔偿金。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为解决食品安全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时冲动办美容卡交钱容易退费难

  事件回放:

  2009年7月29日,王女士在哈市香坊区一家美容馆办理了一张美容卡,总金额为16524元。8月17日王女士到香坊区消协投诉,美容院赠送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价格高,要求退卡,但美容院不同意。

  经消协调查,消费者要求退卡的主要原因是办理业务时用的是贷记卡,9月15日到还款期限,财力紧张;其次是家人强烈反对;三是发现部分美容美体产品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消协找到了美容院负责人,美容院最终同意扣除消费者开封使用的产品价款,退还剩余钱款11524元。点评:

  预付款消费如今涉及到健身、美容、美发等多个领域,但多数消费者对经营者及经营状况缺乏确切了解,只看到了“优惠”而忽视了风险。

  问题产品伤人经营者难脱责

  事件回放:

  2009年9月12日,木兰县的李先生在该县一家建材商店购买了一批石棉瓦。上瓦过程中瓦片断裂,李先生摔伤。李先生投诉到木兰县消费者协会,经消协调解,经营者赔偿了消费者医药费并更换了17片有质量问题的石棉瓦。

  点评:

  近年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事件屡有发生,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及时投诉、维权。

  快递变成慢递延误须赔偿

  事件回放:

  2009年10月初,宋先生向哈市消协投诉称,9月8日他的朋友由拉萨给他发送的快件,约定9月23日到哈,结果9月30日他才收到快件,快件整整延误了7天,他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经消协协商,快递公司同意按普件延误赔偿7.2元。

  点评:

  快递行业竞争激烈,服务标准不一,某些快递公司宣称的高质量服务经常难以兑现。

  谎称名牌骗人商家“退一赔一”

  事件回放:

  2009年5月14日,王先生在巴彦县一家金店花1700元购买了一枚990铂金戒指,18天后戒指断裂。经巴彦消协调查,经营者在销售时谎称戒指是某大品牌商品欺骗消费者,须按规定退一赔一,最终经营者为王先生退货并共计赔偿6000元。

  点评:

  买到假冒商品,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一”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无”产品滥竽充数知假售假者被罚

  事件回放:

  2009年3月18日,杨某在哈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购买了一款MP5随身听,当时经营者称该产品是某名牌。可消费者使用时发现,该产品性能与说明书不符,而且连生产厂名、厂址都没有。杨某回去找经营者时被告知,这是假货,真的品牌机这个价买不下来,这个产品不退不换。

  杨某到双城市消协投诉后,消协调查证明,杨某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明知是假货,仍向消费者出售是违法行为。经过处理,经营者按原价退款260元,并包赔消费者损失90元。事后,辖区工商所对该店立案,并处以1000元罚款。

  点评:

  当前市场上的一些小家电,以价格低、款式新、功能多吸引消费者,但多为“三无”产品,一些经营者在出了问题后,往往振振有词,以真货不可能这么低价位为由拒绝“三包”。

  进户要交“装修抵押”物业公司太霸道

  事件回放:

  2008年1月13日,张女士和马先生入住哈市道外某住宅小区时,向物业交了房屋装修抵押金500元,双方约定:装修完毕后,经物业公司验收没有改变建筑墙体,一年后物业公司将抵押金返还。

  一年后,张女士二人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要求返还抵押金,物业公司却始终找各种理由不肯归还。2009年4月2日,张女士和马先生投诉到哈市消协,因物业公司不配合调解,哈市消协委派消协律师团律师支持消费者到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最终为消费者退还装修抵押金。

  点评:

  “装修抵押金”渐成消费者进户的“霸王”门槛,而且有的物业公司是收钱容易退钱难。

  塑钢窗密封不严漏雨厂家要负责到底

  事件回放:

  2009年8月30日,哈市阿城区的王女士花2550元在当地一家塑钢窗厂订做和安装了一套塑钢窗。安装后却发现塑钢窗漏雨,厂家三次维修但仍未修好。王女士到阿城区消协投诉塑钢窗质量有问题,要厂家退货。经调解,塑钢窗厂同意重新维修王女士家的塑钢窗并退给她1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点评:

  装修建材类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安装合同不规范,消费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洗衣机故障难除

  事件回放:

  2008年12月28日,李先生在哈市道外区一商场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全自动洗衣机,使用10多天后洗衣机漏水,更换后再次出现此问题,而且噪音很大,可售后维修部门却说那是正常现象。在调解过程中,该品牌售后拒绝退货要求,且拒不执行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道外区消协找到厂家所在地消协,在两地消协共同努力下,经营者扣除146元折旧费后退给消费者880元货款。

  点评: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售后维修服务各方的责任,但消费者的权益,还要靠多方的自觉。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