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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补”十问权威详解 以户为单位 不分男女
2010-03-13 15:08:0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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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3日讯 8日,哈尔滨某媒体刊发《“热补”三大问权威集中答》一文,引起哈尔滨市职工广泛关注,纷纷询问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热补”问题,记者连线市供热办和南岗区供热办,工作人员再次答疑解惑。

  1、我是机关单位的离休干部,离休时职级是正处级。近日单位制定“热补”细则,执行市里的住房核准面积,按职级“热补”却少给离休干部5平方米的费用。单位解释,离休干部与现职干部待遇不一,请问合理吗?

  解答:机关单位离休干部与现职干部应享同等待遇,遭遇不公的离休干部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调整“热补”细则。

  2、父母与儿子工作单位不同,户口在一起。去年儿子买了一套住房,申请“热补”。儿子单位解释,户籍与父母在一起的职工,要迁出户口,否则不予“热补”,这样合理吗?

  解答:如果单位根据“热补”制定了相应细则,按户进行“热补”,让与父母同户籍的子女迁出户籍,这样做是合理的。

  3、我曾是国企职工,一直未报热费。现已办理失业的相关手续,咋享受“热补”?

  解答:已办理失业,应按失业人员报销热费的规定报销热费,不享受此次“热补”政策。

  4、我是南岗区某街道办事处退休女职工,是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职级最高者。单位说,“热补”只给男职工,不给女职工,是否合理?

  解答:此次“热补”政策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成员职级、职称高低进行“热补”,不分男女职工。

  5、我是破产企业职工,爱人已去世,房屋产权证仍是爱人名字,我没能力改产权证,是否能“热补”?

  解答:原单位不存在的、破产企业职工应执行原有的热费保障补贴政策,跟改不改产权证没有关系,不享受此次“热补”政策。

  6、家庭成员都是买断工龄的职工,咋享受“热补”?

  解答:买断工龄的职工应追溯到当年买断时,单位如何制定的政策,一次性买断补贴款中包含热费的,就不再享受“热补”;买断时没有明确包含热费的,属于“七种人”范畴的,按原热费保障补贴政策报销热费,不享受此次“热补”。

  7、如果按职级、职称进行“热补”,是否同一级别补贴同样的热费,不再查看实际住房面积?

  解答:“热补”同样级别补贴同样热费,不再考虑实际住房面积,每年9月份开始“热补”。

  8、父母和子女在同一事业单位,父母一处住房,儿子一处住房,户口不在一起。单位解释,给子女“热补”则不给货币分房的补贴,请问是否合理?

  解答:单位制定“热补”细则,按户进行“热补”,与父母同一单位的子女,户籍独立则应享有“热补”。“热补”与货币分房补贴是两回事儿。

  9、夫妻双方均是下岗职工,女儿在事业单位工作,户口在一起,女儿单位是否应给“热补”?“热补”是2009年至2010年度执行,还是2010年至2011年度执行。

  解答:此种情况应看下岗职工子女单位如何制定“热补”细则,如果单位允许给这类情况的职工“热补”,职工便可享“热补”,否则不能“热补”。此政策从2009年至2010年度执行。

  10、我的父亲和丈夫已去世,现在和母亲、儿子住在一起,只有我有单位,我单位没有能力“热补”,怎么办?

  解答:哈尔滨市出台“热补”方案,各单位制定具体补贴细则,如果单位效益不好,无能力给职工“热补”,关于“热补”问题只能单位和职工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