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从《通知》中获悉,从4月1日起,凡具有哈市市区户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无论是否建立过劳动关系,均可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也可转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
据介绍,此次政策规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指,具有哈市市区户籍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无养老保险关系的,女未满55周岁人员。凡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均可按照自愿参保、自由选择的原则,根据个人经济情况和意愿,选择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哈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缴费和待遇
选择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哈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选择按9.5%或5%两个比例缴费。其中按9.5%比例缴费的(即基本医疗保险) 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5%比例缴费的(即住院医疗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选择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到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符合参保范围规定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以上年社会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水平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按照年龄分档次以本人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其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照3.1%划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按照4%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本人养老金5%划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划入。
医保转换
据介绍,目前哈市有部分市民已经选择了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医保,缴费较少,报销比例较低,所以部分市民希望选择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医保。对于这部分人员哈市人保部门表示,可以转成城镇职工医保,而且在参保等待期内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仍可使用,启动职工医保待遇后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再随之停止。
参保相关规定
据了解,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自满6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可申请享受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另外,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重新参保时,原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