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11日讯 5月1日,哈市《关于市区部分街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正式实施。1日至10日,交警部门对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摩托车予以警告处罚。今起,交警部门将对违反限摩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据介绍,从今天起,哈市市区外(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摩托车在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街路上行驶,以及哈市的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两个限行区域行驶的行为将受到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通告》中规定,对于哈市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分两个区域限行:一是由友谊路、哈药路、新阳路、北安街、工厂街、兴安街、霁虹街、地段街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新阳路(哈药路至康安路路段)、埃德蒙顿路、城乡路;二是由宣化街、一曼街、霁虹桥、哈站广场、海关街、铁路街、安发街、教化街、文昌街、民生路、和平路、中山路、赣水路、红旗大街、长江路、南直路、黄河路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西大直街(教化街至学府路路段)、中山路(赣水路至公滨路路段)。在这两个区域内禁止摩托车通行,持市区内蓝牌照的小型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代步摩托车、执行公务的特种摩托车除外。
据介绍,交警部门还将对无证、无牌照、报废、改装等摩托车违法进行专项整治。
摩托车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暂扣车辆,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暂扣车辆,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三轮摩托车私自扣棚且在10日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滞留车辆,处500元罚款,责令将车辆恢复原状;被查扣的摩托车已达报废期限或拼装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对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将由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高额的罚款处罚;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