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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养老保障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
2010-05-14 10:50:35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姜斌 郭铭华 常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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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我省相关部门将切实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坚持低水平低标准起步,加快扩面步伐,集中财力每年解决一二个历史问题,促进体制机制转入新的发展轨道,争取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实现人人有保障的目标。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是目前重要的一项工作。将研究制定城镇无业老年居民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办法,建立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刚性进保”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力争早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全覆盖。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新农保试点开展半年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5月6日,试点地区27.45万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已领到今年1~4月的基础养老金6055.61万元。16至59周岁参保登记录入工作已基本完成,微机录入并向银行报盘114.3077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77%,登记缴费金额15627.36万元。

  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将建立“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公办机构为示范、民办机构为骨干”的养老服务格局。到2012年,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县级至少有1/3左右城乡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大农村敬老院整合力度,确保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2012年前,全省城市社区将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并配备专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养老服务工作;农村社区(村)依托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要达到30%以上。今年我省将新建县级中心敬老院42家、区域性中心敬老院39家、五保家园21个,计划新增床位10000张,全省敬老院总床位将达到7万余张,全省敬老院集中供养率将达到50%以上。

  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扩大受益面。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项制度衔接机制。加快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积极推进县(区)间、市(地)间的关系转移和异地就医结算。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覆盖面。同时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困难群体综合救助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完善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机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优抚群体生活水平,加大农村敬老院整合力度,到2012年确保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全面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逐步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到2012年,全省各市地以及规模较大的县要有1所综合性的儿童福利机构。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