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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适房交易难见把关的 竟和商品房无异
2010-05-19 07:44:3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任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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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9日讯 市民孙先生(化名)想把自己现在住的房子卖掉,换一套大一点儿的房子。但他担心自己现在住的是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要交综合地价款。然而,日前当他找到一家二手房中介公司时得知,他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想卖,和商品房交易没有什么区别,也无需交额外的费用。

  据了解,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记者调查时发现,二手房交易中对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限制并不严格,经过一次交易后房证上就看不到“经济适用房”字样,经济适用住房轻而易举地“变身”为商品房,且无需补交综合地价款。

  在道里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交易的收费标准没有差别,交易后拿到的房证是一样的,对于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达到5年没有严格的规定。

  据了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一位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给记者打了一个比方:一道之隔的两套房产,一处是商品房,当初的售价是5000元/平方米,另一处是经济适用房,当初的售价是3000元/平方米。在出售两套房产时,价格都是7000元/平方米,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也是一样的,无需补交综合地价款。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