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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二手房买卖避三大雷区 夫妻卖房双方均要签字
2010-06-13 10:03:1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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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3日讯 眼下,虽然二手房买卖热度有所降低,但二手房引发的合同纠纷却居高不下。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目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3个“雷区”,法官就此提示买房人,在购买房屋前需考虑周全。

  案例一

  高价低签:为逃税合同无效

  王先生购买张女士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售价为80万元,约定由王先生支付该房的全部税款。鉴于房价较高,双方便协商通过避税的方式为王先生减少支出,具体做法是网签合同时将房价报低至60万元。

  不料张女士“反悔”,坚持要求按照购房款全额纳税,导致王先生“损失”税款7万元。一怒之下,王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专家提示: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王先生与张女士企图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税,即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行为依法属无效行为。因此,买房人在与卖方磋商房价时应当努力将房屋价格谈到自己可以接受的价位,而不是寄希望于避税。

  案例二

  没法落户:房屋未在公安机关备案

  出身外地的徐女士大学毕业后户口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口。现在徐女士面临结婚生子的问题,而单位的集体户口无法给孩子落户,故其买房的主要目的就是能落户。

  徐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与出卖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此后徐女士得知其购买的房屋因未在公安局备案,无法迁入户口,无奈之下解除了合同,不仅错过了购房时机,还多支出一笔中介费。徐女士称,中介公司当初口头答复说房屋可以落户,但她没有证据。

  专家提示:购买二手房除了对房屋的产权、年代、户型、朝向、价格等因素有一般要求外,买房人还会对房屋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要求学区房、要求购房落户等等。如果在书面合同中没有体现这些特殊要求,一旦目的落空,产生纠纷,事后取证将困难重重。

  为降低交易风险,建议购房人将对房屋的特殊要求写入居间合同和买房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以便事后“有章可循”,减少损失。

  案例三

  夫妻卖房:仅有一方签字

  陈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与陈女士签订了购买该套房屋的合同。签合同时陈女士的丈夫宋先生也在场,但未在合同上签字。后宋先生将其妻连同刘先生一起诉至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审理中,中介公司职员出庭作证,证实宋先生对房屋买卖过程是知情的,在签订合同时其未表示异议。于是,法官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夫妻一方在出卖共有房屋之前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其处分权就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才属有效。

  因此,建议购房人在所购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定要在签订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妻一方,也应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授权委托书。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