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2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出台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恶性肿瘤、尿毒症、丙型肝炎患者可办理特殊疾病门诊,享受“特殊待遇”,统筹基金将按一定比例支付在该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以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市民到门诊看病只能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报销。该项政策实施以来,哈尔滨市已有4000多名参保职工申请办理,享受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待遇。
据介绍,特殊疾病门诊可随时申请。此外,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市民也享受包括十余种疾病在内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待遇,由于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待遇标准将作出调整,相关信息读者可关注本报,待政策发布后,本报将及时报道。
特殊疾病门诊的申请流程:
1.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职工携带病历复印件,到医疗机构的医保办领取并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审批表”。
2.医生提出诊断及治疗意见,并由医疗机构的医保职能部门盖章。
3.带一寸彩色照片及医保卡,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办理。
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丙型肝炎(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城镇职工医保特殊门诊治疗待遇支付标准:
肿瘤放疗:每次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肿瘤化疗、免疫治疗:甲类药品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乙类药品,统筹支付64%,个人支付36%。
血液透析: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380元,个人支付40元;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350元,个人支付30元。
丙型肝炎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月最高支付3500元):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尿毒症、血液透析:统筹基金支付35元/袋,个人支付4元/袋。
此外,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治疗,两年之内,统筹基金每年报销7万元,两年之后每年报销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