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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最低工资标准每月700元 非全日制6元/时
2010-08-06 08:42:44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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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8月6日讯 据省政府网站消息,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已下发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其中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指出,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

 大庆市区  880元/月
 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  840元/月
 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  720元/月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  700元/月
 绥化市区  670元/月
 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  620元/月
 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   600元/月

调整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大庆市区  7.5元/小时
 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  6.5元/小时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呼兰区、阿城区  6元/小时 
 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   5.8元/小时
 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   5.5元/小时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