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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涉嫌违法
2010-08-11 09:47:4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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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连日来,本报刊发了哈尔滨市“外婆居”饭店和“王朝海鲜”大酒店不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强收“开瓶费”的报道,引起哈市消费者协会的高度关注。今天,哈市消协致电本报表示,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涉嫌违法。哈市消协同时号召消费者坚决抵制部分餐饮企业单方面作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

  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三项法律法规

  10日,哈市消协常务副会长迟道春致电本报表示,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迟道春指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自带酒水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部分餐饮企业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属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实质是强制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迟道春说,部分餐饮企业单方面作出的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嫌价格联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哈市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收“开瓶费”侵犯消费者三项权利

  迟道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部分餐饮企业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三项权利。 

  首先,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部分餐饮企业不允许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其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很多消费者之所以自带酒水,是因为餐饮企业的酒水价格过高。餐饮企业酒水定价高,又不允许消费者自带,违背了价格合理、公平交易的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最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个别餐饮企业张贴的“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莫入”等店堂告示带有限制性、歧视性词语,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迟道春说,相对于餐饮企业,消费者是弱势群体。餐饮企业应以诚信创品牌、以诚信创效益,不正当获利是一种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哈市消协将积极倡导推荐一批诚信餐饮企业作为标杆,引领哈市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