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8日起,哈市将对2008年度参加并通过当年特殊慢性病体检鉴定的患者开展身份认证和病情复检。符合条件人员须携带相关材料于8月18日至27日到指定的9家医院参加复检。
两项复检内容
据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哈市2008年度参加并通过当年特殊慢性病体检鉴定的患者共有12000多人,此次特殊慢性病复检包括13类。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复检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复检。身份认证主要是指对已享受待遇满两年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身份审验。病情复检主要是通过对慢性病患者近期的住院或门诊病历进行分析审验,并对病情治愈或有疑义的患者按诊断标准进行体检的过程。
停保患者可复检
此次哈市指定复检医院由过去的6家增至9家。复检审验费30元,由参保人自付现金或由本人个人账户支付。
医疗照顾人员慢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复检;肝硬化失代偿期的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进行复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进行复检;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复检。
因欠费或其他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及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待遇。
可委托办理
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患者和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和户口本原件到就近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和身份认证。
复检患者对复检结果有异议者,可于9月27日至30日到复检医院填写《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申请重新复检。
13类特殊慢性病
高血压病合并症
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
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
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肝硬化失代偿期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三级)
肝豆状核变性
系统性红斑狼疮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注: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只参加身份认证,不参加复检。透析患者由透析定点医院进行身份审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于当年三季度报销时进行身份审验。
指定医院
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0451-82576518)(诊断综合楼阳光大厅)
2、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体检站(道里区买卖街176号,0451-84883060,84883057)
3、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0451-55601245)
4、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外区靖宇街119号,0451-88029808,88029617)
5、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0451-88029238)
6、哈尔滨市二四二医院一门诊体检站(平房区集智街31号,0451-86598230,86598021)
7、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香坊区公滨路309号, 0451-55602398)
8、沈阳军区211医院(南岗区学府路45号, 0451-57752061)
9、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0451-82421934)(精神分裂症患者指定医院)
复检携带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或其他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等。
复检流程
1、复检患者可就近到指定医院的慢性病复检站,领取《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
2、复检患者依据复检病种,填写《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后,由复检患者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到指定的慢性病复检录入窗口进行信息录入。
3、复检信息录入窗口专职工作人员,现场对复检患者身份和相关复检材料进行审验。材料审验合格后,为复检患者或代办人打印慢性病复检通知单。
4、复检人凭复检通知单和复检材料,到指定的复检地点进行复检。
5、复检鉴定专家对复检患者的病情和病历进行分析审验,确定是否符合慢性病诊断标准。
6、复检结果请于9月20日后在复检医院查询,或通过12333劳动保障热线电话、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触摸屏(道里区友谊路423号)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