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5日讯《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近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我市还将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影像拍摄,将其车辆牌号在媒体上公布。
《条例》规定,对已公布并告知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未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的,处以200元罚款;监督抽检的机动车无合格标志的,处以300元罚款;排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未经复检上路行驶的,处以300元罚款;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合格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净化装置的,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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