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日讯 昨天,家住我市道外区景阳街的吴大娘向记者讲述,她的老伴在年初病故,她本应成为她和老伴共同居住了35年的公产房的合法延续承租人,享受公产房夫妻免费更名政策,但却因老伴的户口在多年前迁出,而不得不花近4万元更名费的遭遇。
据吴大娘介绍,她和老伴李某于1975年结婚至今一直在道外区景阳街315号居住,该房产性质为公产房,建筑面积40余平方米,老伴李某是该房屋承租人。在1994年前后,老伴的单位给他分了一套房屋,由于当时涉及单位分房给报销包烧费的问题,老伴就将户口从景阳街315号迁到了新房所在地,但老伴和她一直都在景阳街315号居住,并于2000年开了个小仓买。今年2月,老伴李某因病去世,她本应成为该房屋的合法延续承租人,享受公产房夫妻免费更名政策,但房产管理部门却以夫妻二人户口不在一起为名,拒绝为其免费更名,而对其提出需要以房屋有偿转让的形式进行更名,并收取了吴大娘37205元的更名费。
昨天,记者找到道外房产经营公司直管公房管理办公室。据工作人员介绍,按照1994年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布的《哈尔滨市公有住房延续性承租名义变更和承租证分户的规定》的通知,免费变更承租人必须有与原承租人住房地址相一致的同一个常住户口,并且拟变更的承租人要与承租人同住一房在两年以上。现在二者户口不在一起,不满足夫妻免费更名条件,原承租人又因病故无法将户口迁回,所以只能按照有偿转让的方式更名,否则就无法更名。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员会副主任、高盛律师集团律师刘洪朴对此解释,吴大娘的情况虽然在形式要件上不符合相关条件,但是实质要件完全符合公产房夫妻延续承租的条件,因此,按照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关部门应该本着方便百姓,为延续承租人节省时间和费用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不应教条地看待法规,给延续承租人增添额外的精神和财力负担。此外,相关部门所依据的“规定”中也没有明确指出户口不在一起的公产房夫妻更名一定要按照有偿转让的方式来更名,因此收取吴大娘近4万元更名费没有合理依据,也违背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