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管理、队伍建设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提出将成立社区物业服务站、出租房管理站等,管理居民小区事务。
《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区或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以每百户不少于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公益用房,产权归区、县(市)政府所有,未按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社区公益用房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现有的闲置锅炉房,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社区作公益用房。
新建居民小区和有条件的老城区住宅区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由街道(乡镇)、社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同时建立物业信用保证金制度,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监管。暂不具备规范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成立社区物业服务站,负责小区卫生保洁、安全防范、公用设施维修等工作,管理人员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方式解决,其他服务人员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解决。
《办法》还提出要组建出租房管理站,与警务室合署办公,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的管理和服务。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