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9月17日讯
9月15日,《伊春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细则》正式实行,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开辟了一条就业援助的绿色通道。日前,记者就《细则》中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就业援助措施及管理服务等内容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负责人。10种人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
根据《伊春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细则》规定,凡我市具有民事能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3、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经社区登记失业残疾人并有就业愿望,《残疾证》需经当地残联认定年检合格);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7、曾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的失业人员;
8、军人配偶失业人员(需出据现役军人证件及结婚证);
9、烈属失业人员(需提供《烈属证》及本人关系证明);
10、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享受“一对一”服务
在就业援助工作中,我市各地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送补贴活动,进家入户帮扶到人,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一对一”的服务。对每一名帮扶对象都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人员、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目标、限定实现目标的时间和完成目标的奖励措施等。
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为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就业服务。对生活特别困难、迫切要求就业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利用现有空缺岗位,给予优先安置就业,使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家庭生活特困人员在一个月内实现就业;其他未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策扶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方式进行重点帮扶,尽快实现就业;对灵活就业人员及时落实补贴政策,促进稳定就业。
开辟绿色通道,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及时便利的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政策咨询、免费培训、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服务及日常招聘活动,进而实现就业。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就业岗位援助、社会保险补贴援助等。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制定公益岗位开发计划,扩大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模,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意愿,深入企业了解用工需求,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帮助企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加强与外地用工企业的联系,采集用工信息,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需求,帮助实现转移就业及后续服务工作。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短期内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积极组织援助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要帮助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结合“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凡经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成功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各地要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促进稳定就业。持卡享受政策
就业援助卡是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的有效证件。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期内,由用人单位保管其《就业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将其就业援助卡退回发放机关;持就业援助卡的就业困难人员,已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期内,由本人保管其《就业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本人将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就业援助卡持证人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但仍然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本人保管《就业失业证》,并将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
就业援助卡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全省范围内使用。就业援助卡实行年检制度,由持证人所在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对其实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核实后,统一到发放机构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