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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居民每户限养一只
2010-09-21 09:37:36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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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从条例起草、向社会征求意见到进入立法程序已历时约两年,目前,深受市民瞩目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进入立法程序,今日,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以前的《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相比,条例删除了“禁养”规定,放宽了养狗准入条件,严格了监管程序。

  杜绝“狗患”

  公安 畜牧兽医等共管

  哈市1997年3月1日实施的以“禁养限养”为指导思想的《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如今在养犬的管理体制、养犬行为规范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执行中利用高收费来遏制居民养犬需求的目的并未达到,违法养犬普遍存在。据统计,哈市2008年实行集中免疫、登记的犬有2万只,大约20余万只无证犬游离于管理之外,引发一系列问题。去年34264人被犬伤害,今年1-4月有8764人被犬伤害。

  在条例(草案)中,哈市改革了管理体制,改变公安机关一个部门抓管理的局面,将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公安部门将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投诉受理、扑杀狂犬等职责;而畜牧兽医部门则负责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及尸体无害化处理等。

  分区管理 限定犬类品种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哈市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制度,按重点和一般管理区分类管理。哈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由于藏獒、狼狗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危险性大,不宜由城市居民饲养。为此草案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及标准,由哈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活动,交易犬只应在依法设立的专门交易场所进行,不得在街面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

  限养一只 首年缴管理费300元

  条例(草案)规定,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独立居所、犬只处于有效免疫状态等条件的个人就可以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但每户限养一只。对于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登记,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发放养犬登记证书。

  同时,为有效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用,第一年每只缴费300元,以后每年缴费200元。而被评选为年度文明养犬市民的,次年减半缴纳管理服务费。提交犬尸无害化处理证明的,减半缴纳初次管理服务费。

  犬若伤人 主人先垫付医疗费

  条例(草案)明确了养犬人的责任。养犬人必须履行犬只免疫、犬伤人的民事赔偿,遛犬采取保护性措施、犬只排泄物的清理、犬只死亡的无害化处理等义务。

  条例(草案)规定了家养规范,养犬人在居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控制犬只吠叫,及时处理排泄物,不得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公共楼道和电梯内高峰期不得携犬出入。外出规范则要求,携犬出入要用不得超过2米的犬绳,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禁止犬进入剧院、学校等。

  条例(草案)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送到犬只留验机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