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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费如何算
2010-09-29 09:23:46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孙谦 关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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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9月29日讯

  时值中秋、国庆两大节日,很多行业的员工需要在假期里加班。那么,假日里的加班费该怎么算?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调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鹤城律师事务所的郭金富律师。

  据郭律师介绍,今年中秋、国庆假期共10天,4天法定假日、6天公休日。其中,中秋节法定假日为9月22日,国庆节法定假日为10月1、2、3日。而9月23、24日,以及10月4、5、6、7日为公休日。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备注:104天为休息日)。

  郭律师介绍说,按规定,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4天的法定假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的300%计算。其他6天均为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调整而来,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如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郭律师表示,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因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并安排补休,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给了职工补休时间,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