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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企房“超高”加收热费 每0.1米加收3%
2010-11-10 10:37:49 来源:生活报  作者:汪洋 张显惠 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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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近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供热办获悉,公企房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日前,哈市商服业主钟女士打来电话:“我家的商服在中央大街附近,供暖公司说我家房子超高了,我想咨询一下多少米算超高?如果超高,热费怎么交?”

  记者从哈市供热办获悉,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收费的,应以建筑层高3.2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另外,哈市供热办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住宅也涉及层高问题。据其介绍,根据黑建城【2005】36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算入使用面积。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