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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临时存储大豆收购启动 期限:11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
2010-11-19 09:21:5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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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我省临时存储大豆收购启动,在收购期限内,挂牌收储库点对农民交售的大豆,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对售粮农民不得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税费。

  据省粮食局介绍,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的执行主体,收购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此次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标准(GB1352—2009)规定等级内的国产新大豆,挂牌收购价格为3.80元/公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4元/公斤掌握。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均不扣价、不扣量。在收储中,如个别地区存在突出的卖粮难问题,可由当地粮食部门逐级上报后,由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分公司研究后及时增加,满足农民售粮需要。此次收购入库大豆,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整晒,合格后方可入仓储存。同时,加强大豆收购监管,一旦发现疑似国外转基因大豆,要暂缓收购,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

  本次大豆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由农发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贷款解决,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农发行承贷,并根据收购期情况及时预付给指定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售粮农民不得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税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指定收储库点与收购范围的乡(镇)政府、农场搞好衔接,摸清当地大豆数量和质量底数,合理安排农民送交日期,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农民集中售粮、减少排队等候时间。要严厉打击不法粮商垄断粮源、强买强卖、侵占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