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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抽条或将上限处罚20万
2010-11-29 14:13:25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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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每天只供两次热,供热时室温能达到18℃,多数时间暖气是冰凉的,实在受不了了。”随着近几日气温的降低,本报“供暖直通车”陆续接到了多起关于供热企业供热抽条,居民家室温不达标的投诉。目前,虽然《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要求了供热企业不得降低供热质量,但是并没有相关的约束机制,导致居民投诉难奏效。不过,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但规定了供热企业不得降低供热质量,而且还明确规定供热不达标上限处罚20万元,供热企业降低供热质量这一顽疾或将就此终结。

  1供热抽条投诉最多

  记者整理本报“供暖直通车”投诉发现,多数投诉都是反映供热企业一天只供几遍热,导致居民家多数时间供热不达标。同时,记者采访了一些供热企业却得到了几乎一样的回答:为了节能减排,我们都是低温长供,看天供热。对此,居民孙女士说:“这很明显是供热抽条,供热企业有意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就是为了降低成本。”

  27日,家住司徒街61号5单元居民卢先生讲述了他的遭遇。最近几天气温降低了,他家的室温也明显下降。卢先生注意到,每天早晨和晚上六七点到九点钟,暖气是热的,这时家里的室温都能够达到并超过18℃,可是除了这两个时间段,温度就徘徊在15℃到17℃之间,尤其到了晚上,经常会被冻醒。卢先生说:“我家有老人,白天在家他们只能穿棉衣盖棉被,有时没办法就得打开电暖风取暖,还要另花一份电费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老人自己在家用电暖风不安全啊。”为此,卢先生曾找过供热企业,但是问题一直没能解决。后来,卢先生向媒体反映情况,这家热企被曝光后,卢先生家室温立马上来了,全天都能达到供热标准了。卢先生感慨地说:“原来热企搪塞我的理由都是不存在的,唯一的解释就是为了省煤省钱,热企故意抽条,因为没有可参照的法律法规,投诉取证难,解决问题更难。供热企业的不良行为如果单靠媒体的监督,媒体也监督不过来呀。”

  2惩治办法力度小难落实

  针对居民反映的这些情况,哈市供热办的有关人员介绍,供热企业有意按遍数供热,降低供热质量的情况确实存在。

  哈市供热办的有关人员说,根据现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但《条例》没有明确法律责任,没有规定供热达不到这个标准温度怎么办。目前,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不达标,居民可以要求热企退包烧费,但难点在于居民如何取证。根据目前的规定,居民需要自己取证证明温度不达标,但是现在的测温取证只能测某一时间点,而无法测某一时间段。也就是说,某个时间,权威部门来测了温度,只能证明这个时间点温度不达标,无法证明某天、某月或整个供热季温度不达标,所以居民大多不会走这个维权之路。从管理角度而言,哈市针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不达标,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现象,采取的主要办法是,取消供热企业煤热联动补贴。这虽然是一种惩治办法,但力度有限。

  据了解,出现供热抽条问题的多是小锅炉热企。哈市现有供热单位1000多家,登记备案的供热单位只有347家,多数小锅炉供热单位没有纳入市场管理,致使相关管理部门很难对小锅炉进行行业管理,也就是说,这些小锅炉企业不会得到煤热联动补贴资金,所以也就扣不了。

  3草案设上限20万元罚款

  “供热抽条却无惩治办法不利于供热市场的健康发展。”哈市供热办一位工作人员说。不过,这种现象或将被终结。近日正在研讨中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了供热企业供热抽条的行为,对此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自身供热能力和规模制定供热运行曲线,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群众公示。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调节曲线的标准,保证供热质量。这一条首先限制了供热企业小马拉大车、在供热时间等方面狡辩的理由,而且还规定了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供热运行曲线,对供热单位接入用户的供回水温度、流量等指标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入考核档案。“这就是说作为供热企业,你的供热能力等状况要完全向居民公示,并要按照这个状况去做。”哈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说。

  哈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说,草案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要求,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借口降低供热质量。“最为关键的是,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九款指出,供热单位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为借口降低供热质量的,将被处以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