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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议:供热监督与惩戒条款应细化
2010-12-02 14:57:17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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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连日来,关注《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哈尔滨市民越来越多。草案中写入了“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等条款。许多市民表示,这些条款具有很强的惩戒性,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这件涉及民生的供暖大事的重视,也让那些投诉无门和投诉无果的居民有了一个热乎乎的期盼,但是,如果将这些条款再细化一些,明确一些,可行性将会更好,如解决供热问题的实效限定和供热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具体惩处办法等。

  南岗区分部街7号的部分居民投诉说,他们的室温不达标都好几年了,投诉次数已经数不清,供热企业南岗房管四所每次都应付他们,屋里不热就得干挺着。“对这样没有诚信的公司应该有个说法,给居民一个交代。”

  草案第二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对供热企业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将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市民王宇辉表示,将供热企业的诚信和供热质量向社会公布,不仅可以督促热企诚信守约,提高服务质量,还可以促进供暖市场的良性竞争。他还建议,对于连续几年供热质量不达标又不退赔的热企,应该取消其供热资质,永远清出供热市场。

  道里区安心街居民多次向记者反映,家中室温最高16℃,最低才13℃,晚上睡觉都能被冻醒,而物业供热集团道里田地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来看了几次,“看屋里冷就走了,也没个说法”,他们向供热办投诉,还是没有结果。记者随后拨打了道里区供热办的投诉电话“84502319”,工作人员却让记者拨打另一个电话,记者提出供热办为何不受理投诉时,该工作人员却称“我们管不了供热企业。”

  草案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市民代表刘茂东对此表示,这两条条款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供热主管部门的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时限,“及时查处”,到底多久才算及时?是24小时内,还是一天?此外,“追究行政责任”能追究到什么程度?会被撤职吗?这两个关键问题应该明确一下。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