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而且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据初步统计,自1985年受理第一起专利权纠纷案件以来,全省高、中级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89件,诉讼标的额3.41亿元。2007年至2010年,省市两级法院审理了商标权案件337件,专利权案件23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9件,其中有2起案件分别入选2008年、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我省企业品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搭便车”现象屡有发生
近年来,我省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利用知名商品的信誉“搭便车”制造市场混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屡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获哈尔滨市民喜爱酒店等多种荣誉的哈尔滨远大顺峰公司,其经营中使用的“顺峰肥牛”,是哈尔滨一个知名商品的名称。2008年,该公司发现刘某在宾县经营“新世纪顺峰肥牛火锅”企业,在包装、装潢上有“顺峰”字样,遂对其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
省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刘某擅自使用“顺峰肥牛”这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承担侵权责任。
新类型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来,我省两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仍占主流地位,分别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28.77%、24.20%、20.70%。植物新品种纠纷,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商标权权属纠纷,技术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这几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合计已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4%。
逖阿科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恒、大庆瑞升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就属新类型案件。逖阿科公司拥有工业化柠檬酸铝配置方法细节的技术秘密,并曾授权刘恒生产柠檬酸铝,后双方终止合作关系。之后逖阿科公司以刘恒、瑞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酸铝使用了其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并非使用技术秘密产生的产品,法院不能仅因为被告生产了同类产品而认定构成侵权。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其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也未能证明只有使用其技术秘密方法才能生产出涉案柠檬酸铝产品,且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涉案数据等指标属于其技术秘密内容,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司法保护力度加大
为加大对我省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提高侵权代价,省法院制定了《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今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件的处理上,全省法院将按照统一的执法标准准确确定赔偿数额,有效避免知识产权审判“同案不同判”问题,这给我省科研企业和科技人才释放出了一个良好信号,必将激励起他们自主创新搞研发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省法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司法宣传工作,延伸审判服务功能。自2007年以来,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连续4年举办了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展,向市民宣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每年都将评选的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