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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整治“医闹”行为 三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2010-12-13 16:23:26 来源:东北网  作者:秦雷 岳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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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3日讯(秦雷 记者岳云雪)记者13日从哈尔滨市公安局了解到,即日起警方将联合卫生部门开展整治“医闹”、“职业医闹”行动,严厉打击介入他人医患矛盾、鼓动教唆他人阻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敲诈勒索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专项打击整治“职业医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市三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派驻二名警力,与医院内保机构共同承担巡查、防范任务,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行动中哈市警方将认真开展医患矛盾排查,解决医患纠纷中突出问题,保障医患双方权益,严厉打击危害医护人员、患者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力争打击惩处一批多次组织、教唆他人在多个医院进行冲击医院和那些长期从事“医闹”以及以“闹”谋钱的违法活动人员,保障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的开展,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

  据市公安局副局长韩峙介绍,警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旨在改善医疗执业环境,使得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院内部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患纠纷调处机制逐步完善。警方在行动中将严格执法,该拘留的拘留,该处罚的处罚,绝不手软。

  整治“医闹”重点包括:一是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二是已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是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以及堵塞封闭医院办公通道、故意阻止其他患者就医、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蛊惑群众,诋毁医疗机构或医疗工作人员能力等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四是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冥纸、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或者架设高音喇叭造谣祸事的;五是拒不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超过规定时限,陈尸要挟医疗机构,经劝说无效的;六是抢夺医疗文书及医患纠纷相关的证据(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七是为了泄愤、报复或者获得不正当利益,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向劝阻的医生、护士、保安或者其他人员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对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的。八是涉及有社会恶势力或职业“医闹”插手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九是其他涉嫌侵害医院和医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职业医闹”的重点任务包括:严厉打击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教唆、煽动他人冲击医院的首要分子以及不顾事实、编造谣言、诋毁医疗机构从中谋利的主要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介入他人医患矛盾,借机牟利,采取拉标语、静坐、封堵诊室、打砸医疗设备等方法,严重阻碍、妨碍医院正常开展医疗工作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以牟利为目的,介入他人医疗纠纷,采取围堵医生办公室、攻击谩骂、敲诈勒索等手段对医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违法活动。

  附:整治“医闹”、打击“职业医闹”法律依据

  (一)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职业医闹”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医院正常的工作、医疗秩序造成影响,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单位秩序”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1)反复纠缠病人及家属;(2)在医院内起哄、闹事、辱骂医院工作人员;(3)堵塞、封闭医院出入通道;(4)占据医院办公室、诊疗室;(5)其他扰乱医院秩序的行为。

  (二)对诽谤行为的处罚。“职业医闹”凭空捏造事实,诋毁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工作人员的能力,并在医院及周边地区公开散布,造成医疗机构、医疗工作人员的人格、名誉、信誉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诽谤”的规定处罚。

  (三)对诈骗行为的处罚。“职业医闹”采用推荐假的医疗机构、贩卖假药、贩卖假的就医预约凭证等方法,骗取病人、家属、医疗机构财物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诈骗”行为处罚;诈骗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处罚。在“职业医闹”活动中,为了泄愤、报复或者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劝阻的医生、护士、保安或者其他人员进行故意殴打或伤害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规定处罚;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在“职业医闹”活动中,为了泄愤、报复或者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恐吓、威胁劝阻的医生、护士、保安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对被害人的人身、心理或者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威胁人身安全”的规定处罚。

  (六)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在“职业医闹”活动中,为了泄愤、报复或者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多次(一般指三次(含)以上)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向劝阻的医生、护士、保安或者其他人员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对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规定处罚。

  (七)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对于雇佣、指使、教唆、胁迫、诱骗“医托”、“号贩”、“药贩”、职业“医闹”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违法犯罪论处,依照上述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