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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查处中科金源葆等多起大案 涉众型经济犯罪三年案值85亿
2010-12-15 09:26:3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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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5日讯 今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哈尔滨开幕。会议听取了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孙永波关于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2008年1月至今,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83起,涉案金额85亿元,涉及群众15万人次。多涉及高科技、新能源、绿色环保等新兴领域。

  据了解,2008年1月至今,全省公安机关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中共破获案件16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12人,移送起诉376人,挽回经济损失18.2亿元。目前有多起大案已进入诉讼和审判阶段。从涉案类别看,非法集资案件占较大比重,其中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151起,占全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总量的82.5%。一些影响较大的如“中科金源葆”、“鹤岗中介”、“南山财富”、“英霞实业”、“圣瑞公司”等案件均属此类案件。

  综合分析近年来侦办的案件,我省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有六个突出特点:

  一是犯罪性质具有严重性。我省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群众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众个体损失少则数千,多则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许多受害人血本无归,民愤民怨极大。二是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我省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群体几乎遍及社会各个阶层,但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女性居多,占统计总量的60%以上。这些人员多数不擅长股票等技术性投资,且手中有一些闲散资金,盲目趋利心理较重,往往成为侵害对象。三是犯罪行为具有诱惑性。犯罪分子为掩盖其真实目的,往往向集资人虚假承诺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开发,而且多涉及高科技、新能源、绿色环保等新兴领域,以此来蒙骗群众。四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一般由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管辖,不法分子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多在黑龙江设立“壳”公司,在其他省份从事犯罪活动。如“康健友联”、“卫通公司”、“南山财富”等案件,均采取此手段。五是犯罪周期具有长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一般都经历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少则一年半载,多则数年,作案周期普遍较长。六是犯罪主体具有欺骗性。犯罪分子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大都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同时还不遗余力地粉饰自己,如租赁豪华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在有影响力的社会刊物、党政机关刊物或新闻媒体刊发文章,骗取荣誉,编织光环。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