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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2011-01-08 21:21:36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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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8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获悉,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做出调整。新规中明确了从2010年1月1日起,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缩短为30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执行1.1倍。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装修贷款,以及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将停止发放。

  新政策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由原来的35年调整为30年;公积金借款人年龄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此次政策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有所提高。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商售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购买首套二手交易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评估价的40%。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一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新规明确了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及本户家庭成员(含借款人、配偶及同一户口未婚子女)已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新政策明确提出,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住房装修贷款也一并停止发放。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