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7日讯(付建国 张君 记者岳云雪)男子抢劫后,在逃跑的过程中打车竟与受害人“合乘”一辆出租车。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这起冤家路窄的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理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刘理忠,初中文化,无职业,2003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安达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15日19时40分,被告人刘理忠要到让胡路区龙南井下公司找朋友借钱。在路过怡园小区时,见被害人王某女士独自一人跨着黑白相间的背包在此处行走时,便产生抢钱的念头。于是紧跟着被害人,并趁无人之机上前用胳膊勒住被害人脖子,用左手顶住其后背处,抢劫被害人财物260元后逃离现场。被劫后,受害人王某身无分文,在怡安小区道口叫一辆出租车,请求帮其送到电业局的住处,并向出租车司机及其他乘客诉说其刚才被抢劫的事情。
当车开至怡安小区附近的北方市场道口时,一名男子也要打车到大庆师范学院附近,并坐在出租车后排最右侧。上车后,这名男子发现其旁边坐着的女子正是被其刚才抢劫的女子。于是其感觉不舒服,并产生害怕心理。车刚开走没几米,这名男子就以头疼为由,要求下车。受害人王某一听声音,便认出了这名男子就是刚才抢劫她的那个抢劫犯。于是喊“抓抢劫犯”。这名男子火速下车并逃跑,在出租车司机及其他路人的帮助下,这名男子最终被擒,并被扭送至让胡路区龙南公安分局。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理忠无视国法,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理忠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理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再犯抢劫罪,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理忠在归案后及开庭审理期间积极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部分赃款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