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在这个供暖期内,哈尔滨市已多次发生大面积停热事故。许多市民认为,目前执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规定的“用热户停热达到72小时以上,供热单位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不合理。对此,省政协委员李晓陵建议,停热补偿标准应更细化。
现状:居民常遇“习惯性”停热
哈市道里区居民陈毅刚对记者说,他居住的小区,由于供热管网接连出现问题,他和邻居们在室温不达标的屋子里居住了一周。陈毅刚说,虽然抢修期间供热公司曾恢复过供热,但他家的室温始终没有达到供热标准,供热企业应该赔偿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哈市个别由小锅炉供热的小区里,居民经常会遇到“习惯性”停热。家住哈市南岗区的李女士说,她家所在的小区每年冬天都能碰上几次“供热故障”和“供热检修”,并因此停热好几天,居民们却从未得到供热企业的赔偿。
问题:现行退热费规定太模糊
省政协委员李晓陵表示,目前执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热户停热达到72小时以上,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但在实际情况中,用热居民往往在停热后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况。同时,对于居民停热退费的时限、退费比例,现行《条例》中也没有详细规定。
省政协委员刘立巍指出,目前供热问题中很普遍的一个现状是,供热温度不达标,居民不愿意全额缴纳热费,而供热企业收不到热费就按规定不予开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刘立巍建议,在此情况下,政府应该参与进来,如果出现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由政府定价下调供热费。
建言:
停热补偿规定应细化
针对目前用热居民面临的退热费艰难的现状,省政协委员李晓陵建议,应对停热退费时限加以明确规定,同时明确退费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正处于审议阶段的新《供热条例》中,已对停热退费的时限、退费比例做出规定,如“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新《供热条例》中还规定,“供热温度不达标、不予退赔的供热企业将被扣除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供热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