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0日讯(贾晋璇 记者 岳云雪)2010年,哈尔滨市法院审结涉及国企改制、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41328件,解决争议标的额35.28亿元,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近日,哈尔滨市法院对一年来审结的重大民商事案件进行了盘点。
一、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08年1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黑龙江省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在法院和北亚公司管理人的共同研究、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历时近三年的北亚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终以北亚公司债权人100%获得清偿、为上市公司保留10亿元以上有效资产的重整计划执行成果,为北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通过破产重整,一个濒临破产清算和终止上市的困境企业获得重生,成为一家资产优良、资本充盈、净资产水平相对较高的优质上市公司,实现了债权人、股民、社会和国家多赢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北亚公司始建于1992年7月,是由哈尔滨铁路局等12家企业发起,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和铁路高科技产品开发业务。该公司于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连续三年亏损,北亚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2008年1月10日,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北亚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经法院审查,截止2007年9月30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23.97亿元,负债总额42.2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76.22%,已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进行破产重整。法院指定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为管理人。
北亚公司管理人在对公司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清产核资和依法严格核查债权、大力清收清缴资产基础上,经周密的财务分析与法律论证,并在广泛征求债权人、出资人和企业职工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后起草制定了北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北亚公司资产及财产状况,按照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测算了北亚公司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可以清偿每组债权人的比例,确保了重整计划能够保证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北亚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铁路局承诺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重组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和监管部门批准后,在8.1亿元重整资产范围内为债权清偿提供了保证。因重整计划草案兼顾了债权人、北亚公司和股东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努力实现各方共赢的局面。
2008年3月12日和4月7日,北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哈尔滨市法院依法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相关说明,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四个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最终四个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由于北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北亚公司重整计划依法获得通过。使北亚公司在2007年年报披露日(2008年4月30日)前,得以依据重整计划债务减免实现盈利,确保了北亚公司的上市资格。
法院依法裁定北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经与有关监管部门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经过近两年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北亚公司依法实施资产保全、清收、追缴和处置,累计追缴变现资产总额36亿余元,使破产重整财产由原先清算条件下的33,422.84万元增至382,150.2万元,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的全部相关债权均可实现100%全额清偿。并且,还给北亚公司返还了10亿余元的现金收益,加上其他未处置的资产和权益,总计返还北亚公司约13亿元的资产,这笔巨额资产的返还,不仅可以充实北亚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维护了各股东单位的利益,并使北亚公司有条件保持持续盈利能力,为其今后的重组股改和恢复上市奠定良好基础。
2010年末,北亚公司重整程序圆满执行完毕。2010年12月27日,哈尔滨市法院做出(2008)哈破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北亚公司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至此,北亚公司重整程序依法终结,北亚公司转入正常经营。
北亚公司经过三年破产重整程序,从濒临破产清算和终止上市的困境上市公司,脱胎换骨,一跃成为资本充盈,资产优良的优质上市公司,该公司目前正全力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和推进股改,并将在不远的将来实现恢复上市的目标。
北亚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哈尔滨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法院延伸职能,加强了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协调和服务,并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指导下,与管理人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努力形成保障破产重整成功的合力,有效地保证了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良性、有序推进,最终取得良好结果,实现圆满成功。
二、哈尔滨某顾问有限公司诉刘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2009年1月14日,哈尔滨某顾问有限公司与从事IT业的程序员刘某签订了《网站建设(推广)合同》。双方约定:某顾问公司委托刘某开发哈尔滨综合性地方门户网站,合同总额为2.5万元,分三期付款。刘某在开发过程中,每周与该公司至少沟通一次,并将该阶段开发的源代码提供给九歌公司按阶段验收,待开发完成时,提交全部网站开发资料。合同签订时,该公司按照约定先给付了刘某7500元。
合同生效后,在初始阶段,刘某完成部分设计后,向该顾问公司提供了一次源代码验收。其后几个月由于工程时间紧张,刘某除与该公司进行业务沟通外,没再按约定将完成部分的源代码提供给该公司进行阶段性审查验收。到4月末,刘某完成了全部网站设计。这时候该顾问公司要求刘某将网站开发的所有资料(包括全部源代码),交出进行验收,然后按合同付款。而刘某却认为该顾问公司应先付款再接收源代码,因为网站设计已经全部完成,而且是特殊的商品,不等同于一般的商品,如果拷贝后可以无限复制和传播,会对刘志强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并且九歌公司在刘志强的电脑上对源代码验收和将其拷贝到九歌公司的电脑上验收没有任何区别,不会对九歌公司的验收工作产生任何影响。
经过几个月的多次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某顾问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赔偿公司违约损失1.5万元。而刘某亦反诉该顾问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二部分费用7500元及利息,赔偿延期履行四个月的损失833元。
哈尔滨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站建设(推广)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第2-2项的全文是:刘某应在开发过程中定期,约定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并将该阶段开发的源码提供给九歌公司阶段验收,交流下一步工作的计划,待开发完成时,提交全部的网站开发资料。其中,“提交”应是指交付,刘某在举证时亦主张“提交”与“提供”含义不同。该条文上半句“将该阶段开发的源码提供给九歌公司阶段验收”中特别提出了源代码,根据该条文的完整含义,该条文下半句“全部的网站开发资料”应包括源代码,即“提交全部的网站开发资料”应解释为交付包括源代码在内的全部网站开发资料。刘某举示的证人赵华玲证实,刘某给九歌公司拷贝过一次源代码;九歌公司在起诉书中亦承认刘某提供了一次源代码。可见,刘某对应按阶段向九歌公司交付开发网站的源代码有正确的理解,也应当知道在全部完成网站开发后应向九歌公司交付全部源代码。刘某拒绝向九歌公司交付源代码与其自愿承担的合同义务不符,其所称交给九歌公司源代码会受到损失没有根据,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九歌公司请求刘某交付开发网站的全部源代码成立。
在刘某完成网站开发,交付包括源代码在内的全部网站开发资料的同时,也就表明网站开发主要元素完成,即将上传空间。因此,九歌公司在要求刘某交付源代码的同时,也应当给付刘某第二笔合同价款,即刘某向九歌公司交付源代码和九歌公司向刘某支付第二笔价款应当同时履行。某顾问公司请求刘某先交付源代码再支付第二笔价款与刘某请求某顾问公司先支付第二笔价款不同意交付源代码均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均不应支持。
据此判决:一、被告刘某向原告哈尔滨某顾问有限公司交付开发网站的源代码,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二笔合同价款7500元,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网站建设(推广)合同》。
三、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李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997年,外研社取得了《New Concept English(New Edition)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简称《新概念英语》)教材、练习册等的专有出版权。2009年7月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书店内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2》、《新概念英语练习册1》各1本,《新概念英语练习册2》2本,共支付购书款78元。经确认,该书店对外批发销售的上述《新概念英语》教材、练习册系盗版图书,其行为侵害了外研社对《新概念英语》教材、练习册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使外研社的《新概念英语》正版教材、练习册销售量减少,造成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为此,外研社将该书店店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并在《中国教育报》上道歉。
哈尔滨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涉案被诉侵权图书有合法来源,是合法出版物。李某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违法出版物涉案被诉侵权图书,构成著作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外研社的实际损失数额,亦没有证据能够确定李某违法所得数额。法院会根据涉案作品类型和影响力、李安玲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获利情况、后果等具体情节,酌定其赔偿数额。同时李某还应赔偿外研社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著作权虽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但并不是侵犯著作权即应承担赔礼道歉等人身侵权责任方式。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李某侵犯了人身权;且外研社仅享有专有出版权,不享有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对外研社主张李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被告李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的行为,赔偿原告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于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2009年9月,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在于某经营的哈尔滨某量贩式KTV内,发现其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未经作者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擅自营业性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渴望》、《青藏高原》、《思念》、《爱是一颗幸福的子弹》等20余首歌曲。后又发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属会员的音乐作品均被侵权,于某侵权使用的音乐作品达3万多首。
音著协认为于某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其主观恶性严重,拒绝与权利人磋商,也不愿达成合法使用协议,明知侵权仍坚持非法使用。故将其诉上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00元。
哈尔滨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不支付许可使用费,已构成著作侵权,应自行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某以侵权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为业、侵权使用音乐作品众多、实施侵权行为时间较长、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严重、故意侵权主观过错大等具体情节,应判定于某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于某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曲库中的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元
五、哈啤商标被侵权
哈啤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啤酒生产商之一,拥有的“哈尔滨”、“HAPI”、“”、“
”等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哈啤公司通过市场监控和调查,发现自2008年以来,哈尔滨某啤酒公司和河南某啤酒公司在其制售的啤酒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哈啤商标相似的文字、图形,侵犯了哈啤公司的“哈尔滨”、“HAPI”、“
”、“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哈啤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破坏了哈啤公司的良好商誉,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虽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查处并处罚,但上诉两公司依然继续侵权,恶意明显。因此,哈啤公司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哈尔滨”、“HAPI”、“
”、“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50万元。
哈尔滨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涉案公司在与哈啤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哈啤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两被告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