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9日讯 两节期间,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等机构扎实做好发放工作,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由310元提高到360元,相应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360-432元,低收入家庭标准调整为432-540元;其他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221元提高到241元,相应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调整为241-362元,低保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18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1200元提高到1300元,低保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900元。
发放“两节”补贴
在今年元旦、春节期间,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供应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哈政综〔2010〕59号)文件要求,为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发放了“两节”补贴。采取“户+人”的发放方式,标准为每户150元,每增加1人加发50元。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补贴已随1月份低保金进行了社会化发放,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由街道和社区进行手工发放。今年加大了救助力度,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全市共投入资金1454万元,救助困难群众14.6万人。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按照省文件要求,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发放3个月(2010年12月、2011年1月、2月)物价临时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0元,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月20元。我市已在12月份将补助资金全部发放到了困难群众手中,全市共为39.9万人发放临时物价补助1276.2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20.2万人, 606万元,农村低保对象17.1万人,514.4万元,农村五保户2.6万人,155.8万元。同时,为农村五保对象发放供暖补贴每人75元,共发放194.9万元。
发放供暖补贴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的精神,今年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哈政发〔2011〕2号),决定从2010年至2011年度供暖期开始,对认定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救助标准为低收入困难家庭888元/户(低保标准的80%),低收入家庭555元/户(低保标准的50%)。进一步提高对低收入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同时,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由原来的720元/户提高到1110元/户。供暖救助共惠及7.2万户市区困难群众家庭,救助金额7747万元。
发放生活补贴
春节前,国务院决定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共为40.4万人发放节日生活补贴5058万元,于春节前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