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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011-02-14 09:01:42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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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日前,省基本药物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我省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通知》,确定了我省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县(市、区)名单,要求全省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从18日开始,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这标志着经过一年的试点,我省1377个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已经全部实现在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我省落实医改五项改革工作中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率先完美收官。

  据悉,改革后的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人、财、物、技实行统一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机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医疗机构今后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每人次10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各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补偿,据测算,每年补偿金额将达到11.5亿元左右。

  据悉,本次基本药物制度全省范围内实施,核定899个乡镇卫生院,47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同时按照医疗服务人员和辖区人口比例分别为1.15%和0.8%的规定,核定全省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员22220名,社区卫生工作人员11000名。也就是说,这些工作人员,将享受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待遇。

  据介绍,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改革试点工作始于2010年2月。首批试点机构504家,通过8个月试点工作,在这些机构实现了使用基本药物,同时采取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零差价销售;在此基础上同年10月,又进行了450家机构的第二批试点。

  为保证基层卫生机构完成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全员实行聘任制、绩效工资的同时,各地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省里制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各地卫生管理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2月底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相关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奖罚。

  据悉,我省为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近期将对307种基本药物实行重新招标,目的就是最大限度挤出其中价格“水分”。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