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为维护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省拟出台《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目前,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教育:残疾生减免学杂费
意见稿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
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或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减收一半以上比例或免收学费和书杂费。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相应规定减免学费和书杂费。
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
意见稿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社保:优先发租赁房补贴
意见稿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其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各级政府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