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6日讯(记者张强)2010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针对这起事故,黑龙江省“骏博”和“大华”两家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不同结论的鉴定结果。目前,事故的当事方之一对“大华”鉴定中心的两位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提出质疑,并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2010年10月29日11时许,哈尔滨市民张永来驾驶微型面包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第五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灵江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中造成两车损坏,张永来和妻子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和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做出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骏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面包车是由东向西行驶,货车是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而“大华”司法鉴定的结果却是,货车肇事时的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直线行驶。一个说货车左转,一个说货车直行,这两份结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果,将决定着谁来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
死者张永来的弟弟张大来对“大华”派出的司法鉴定人程国柱、曹弋的执业资格提出质疑,并对“大华”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认可。张大来说,经过他的调查,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程国柱、曹弋的执业类别是“车辆速度”,也就是说,这两个人只能鉴定肇事时的车辆速度,而不能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大华”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有裴玉龙、程国柱和曹弋。三人中只有裴玉龙的执业类别是“事故原因分析”,但他还没有到鉴定现场。“有资质的没到现场,没资质的到现场。这是违反规定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就不能保证结论的真实、合法性。而顾乡交警大队就是依据这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货车是直行的。”张大来说。
记者在张大来提供的资料上看到,程国柱、曹弋的执业类别是“车辆速度”,裴玉龙的执业类别是“事故原因分析”。只有“车辆速度”鉴定的职业类别,能不能做“事故原因分析”?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大华”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裴玉龙。裴玉龙解释说,任何交通肇事都有“速度”在里面,“速度”也是“事故原因”中最主要的部分,他们两人能做“车辆速度”分析,就可以做“事故原因”分析。当记者询问“既然都能做,为什么国家还规范出各种职业类别”的问题时,裴玉龙表示,这是行业为了管理需要,并不代表什么。
据了解,根据国家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根据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东北网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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