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4日讯 (付建国 张君 记者 岳云雪)男子伙同他人强迫多名女子卖淫,期间并参与盗窃7起。2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刘喜庆犯盗窃罪;犯强迫卖淫罪,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2010年4月下旬,刘喜庆伙同高某、任某、刁某、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村租了一间平房作为卖淫场所,并组织宋某(15岁)、葛某(13岁)、白某(12岁)、李某、王某五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刘喜庆、任某负责放风,高某把卖淫女身份证、手机卡、钱物收上来统一保管,以便控制卖淫女,在卖淫当中,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迫白某、刘某等人卖淫。截止同年5月14日,强迫他人卖淫获利2000余元。
2010年5月4日晚,刘喜庆伙同霍某、陈某、纪某(三人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村平房,盗窃郭某红色华日125A摩托车一辆,价值21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返还被害人。5日晚,四人又在富强村铁道西侧一板房内,盗窃被害人唐某江铃宝典车铝合金钢圈、郑州日产铝合金钢圈、骆驼牌电瓶、柴油等物品。此后,刘喜庆参与盗窃犯罪7起,盗窃物品价值8512.96元。刘喜庆于2010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喜庆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喜庆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刘喜庆伙同他人强迫多人卖淫,并多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情节恶劣,应予惩处,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